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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38365365 www.jindingwuzi.com 2018年01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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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政办发〔201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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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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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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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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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合理进行住宅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修住房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三条规划审批坚持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用地,相对集中改善居住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城市规划区外农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村内空坪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m2;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30m2;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地、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10m2。不论新建、扩建和改造,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限制标准。  

第五条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房户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将宅基地面积、建房选址、申请人的住房条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分别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管理站提出建房申请。  

(二)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管理站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绘制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管理站与建房申请人协商确定建房户型,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10个工作日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必须先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放线后向乡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管理站提出现场验线申请,并设立拟建房屋四至、层数、建设规模外墙效果内容的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电力部门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用电。  

(四)S223线和S308沿线100米范围内的建房,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授权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m6人以上每户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300m2以内。  

第七条农村村民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建房的,不予批准。  

第八条城乡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农民建房一般不予批准。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村建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担负起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及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管理站或安全监督管理站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农村建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时,村支两委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国土、规划手续,并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抗震防灾的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村民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村个体工匠、建筑施工队伍和乡村建设监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十五条鼓励建房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管理站应当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每月对各村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村支两委应当配备信息员。信息员发现建房户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农民建房工程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各乡镇的农村建房进行抽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农村建房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要及时安排专业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建房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整改:  

(一)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的;  

(二)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  

(四)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三)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和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审批规划,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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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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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法制办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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